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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6-19   
作者:邰清之    来源:柬埔寨经济特区招商网

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简介


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TEAC)是柬埔寨中国商会旗下的行业协会,由在柬埔寨合法从事制衣、制鞋、织造、染色、印绣花、服装辅料、纺织机械、服装设备等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国纺织企业)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组织。协会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指导下,在柬埔寨中国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 Textil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ambodia(简称TEAC
第二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是柬埔寨中国商会的二级协会,在中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及商会的领导下,由在柬埔寨合法从事制衣、制鞋、织造、染色、印绣花、服装辅料、纺织机械、服装设备等活动的中国纺织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国纺织企业)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组织;本协会属中国纺织企业的行业内部社团,暂不对外登记注册;协会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柬埔寨中国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第三条 推动在柬各中国纺织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与团结协作,增强中国纺织企业间的凝聚力,树立中国纺织企业在柬的整体良好形象。
第四条 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在柬中国纺织企业整体利益,加强与柬埔寨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中国纺织企业的合理要求,维护在柬中国纺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增进中国纺织企业和柬当地政府部门、工商界以及其它社会团体间的了解、沟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中柬经贸合作的发展。

第三章
第六条 指导、协调和督促会员企业按照中、柬两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提倡公平竞争,协商解决涉外重大经营问题;在重大经贸合作业务中和有代表性问题发生时,代表会员单位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向驻柬埔寨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反映中国纺织企业在柬纺织投资、建设、经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柬埔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及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与柬各界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在柬经贸合作业务。代表会员向柬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发挥柬政府和中资纺织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八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建立信息库、根据规定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开展投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业务的交流,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和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和协调;对会员单位发生突发的事件(如罢工、订单异常),加以协调和帮助,互帮互助、互通有无、共同应对。
第十条 召开行业会议,举办商务考察、贸易洽谈、业务培训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柬埔寨纺织市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境内外专业展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柬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中国纺织企业,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加入协会;中国纺织企业是指 经柬有关部门批准准许在柬从事纺织投资、运营经贸等活动或从事与此相关活动的来自中国的企业、机构(包含港、澳、台地区)。会员应为经济实体,协会不接受个人入会。
2
、在柬未注册但在柬有常设办事机构的的中国纺织企业,可作为会员单位。
3
、非纺织企业,但与企业有业务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可作为合作会员加入。
4
、自觉遵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柬埔寨中国商会及本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执行协会的有关决议。
2、支持和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3
、操守良好的经贸行为规范,维护中资纺织企业在柬的整体形象。
4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5、保守涉及协会会员的商业秘密,坚持内外有别;不做有损协会团结、有损会员利益的事;会员之间不得进行恶性、无序商竞争。
6
、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声誉,未经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和其他活动。
7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
、共同制定、修改协会的章程,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2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拥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4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任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能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批准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
、传达学习中国和柬埔寨重要政策;传达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工作要求;通报行业重要信息。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须有2/3 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由秘书处通知会议时间与地点,相关费用从会费中支付。

会长换届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参赞、中国商会会长的见证下进行交接,移交会长单位牌匾。

第十八条 协会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负责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统称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会长由会长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年。

会长(副会长)为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秘书长为非会长单位代表,由会长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会长单位推荐一名副秘书长,秘书长单位推荐一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批准。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下一任会长单位推荐的副会长代行其职;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会长单位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会长如果奉调离任,则由理事会从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一个成员单位接替会长职务;副会长如果奉调离任,则由副会长单位重新授权的负责人接替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每两年一次,创会首届理事会采取提名推荐制,大会提名推荐人选,无人反对,就可任命;第二届开始实行选举制,由会员推荐,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任期每届两年,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无合适人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名誉会长,柬埔寨中国商会会长是当然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会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协会更有效地开展日常工作,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办公室,由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担任负责人,处理各项专门事务,形成的决议报领导机构批准后予以执行。协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加入。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中国、柬埔寨法律所允许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服务费,标准如下:
1
、会费:200 美元/年。(可视协会发展调整,但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批准才可调整)。
2
、协会组织大型活动时,所需费用另行商定收取。

3、会员单位需要协会帮助、协调处理事件的成本费用由会员自己承担,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协会的经费。
4
、会员单位需要协会协助开展业务或其他贸易,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协会的运作资金补充。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只允许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由秘书处专人管理,并建立日常收支账
目制度;协会经费的使用公开、透明化,实行季度和年终经费支出报告制度(通过邮件传到每个会员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或其他常务理事每年向会员大会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当年工作建议的报告;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财务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纺织企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