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消防法
柬埔寨消防法
NS/RD/0613/007
-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依据2008年9月25日 NS/RD/0908/1055号关于同意成立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依据1995年7月20日 02/NS/94 号关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与建立的王令
- 依据1996年1月24日NS/RK/0196/08号关于成立内政部的王令
- 参照柬埔寨王国总理洪森亲王和内政部长的建议
宣布实施
柬埔寨王国国会于2013年5月7日在第四届第九次国会会议中通过此消防法。参议院于2013年5月17日在第三届特别会议中对此王令的文本内容和合法性无异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此法旨在推进消防工作,以保障生命、财产、环境、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二条:
此项法律的目标是划分每个人在消防情況及措施中的责任。
第三条:
此项法律的范围涵盖了柬埔寨王国境内所有消防的活动。
第四条:
本法中的关键词定义如下:
火灾:无法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导致生命、财产及环境受到威胁的情形。
消防:防止火灾产生的保障安全的行为和措施。
消防安全系统:通过在场地目标内部及外部安装防火、灭火、救援功能之设备。
工具:用于消防的车辆、设备、材料及设施。
易燃易爆地点:存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地方。
易燃易爆物质:指的是易燃易爆的液体、固体、气体以及化学物质、货物、易燃易爆原材料。
灭火:指通过人力、消防工具及其他措施来扑灭火灾及防止火势蔓延。
消防区域:指发生火灾后,主管当局进行灭火工作的区域。
消防目标:指的是有火灾危险的地点和运输工具。
第五条:
任何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均被禁止。
第六条:
每个居住在柬埔寨王国的人都有责任参与消防工作中。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七条:
内政部有权要求及制定规范及措施安排消防培训工作。
第八条:
每个消防场地目标的负责人必须直接负责火灾的预防及消防工作。
当有火情发生时,消防警察必须快速响应请求并立即行动。
居宅区的消防条例应当由内政部下发的政府通告来制定。
第九条:
消防工作的营运、检查、对场地颁发消防安全系统证书、对场地或因不遵守消防措施与规定下发暂时停业通知、现场调查,对火灾进行法医检查的消防工作内容,均由内政部下属之国家警察总署为主管部门。
第十条:
除军事基地、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地点、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每一个场地目标的拥有者都必须参与附近的消防救援和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的场地目标及媒体都需要以推动消防工作,增强消防意识为目标来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进行消防工作合作均由内政部负责。
第十三条:
每年的二月二十二日定为国家消防日。
第三章、防火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火源及热源的储存、运输、管理、销售、使用,必须遵守内政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令严格执行防火、灭火的条例和制度。
第十五条:
燃料和易燃易爆品的生产者、贸易者、运输者必须拥有消防培训合格证。消防技能培训和资格证明由内政部下发的政府通告制定。
第十六条:
日常生活中对燃料或燃气的售卖必须遵守本法14条所规定的消防条件和措施。
第十七条:
石油生产和提炼、和易燃易爆品的加工及储存的地点,应当设置在远离人口稠密及安全地区。任何已经获得许可的场地目标必须严格遵守14条中陈述的消防条件和措施。
第十八条:
人口稠密的地区应该在消防警察单位內保存消防总体规划。
所有的建筑物建造前都必须确保拥有消防系统设计(图)。
建筑和场地分类的消防系统要求,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及城市规划建设部决定。
第十九条:
所有场地目标必须每两年检查一次其消防系统的质量和效能並发放有效消防合格证书。如果有必要,场所拥有者在许可到期前可以要求复审。
消防检查的形式和程序、颁发消防安全系统质量证明,判定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由内政部下发的政府通告决定。
第二十条:
在举办庆典时,聚集大量人流的场所,组织者或管理者以及负责人必须与消防警察单位合作,制定消防计划和人员疏散救援计划,以应对火灾的产生。
第四章、灭火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警察人员授权执行:
- 划分消防工作区域,禁止进出入聒,以合作及保障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
- 集合18岁以上的人群参与救援,采取不同方法挽救生命、财产和熄灭火灾。
第二十二条:
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警察官员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来熄灭火灾,果断而迅速的抢救生命及财产。
第二十三条:
任何获得火灾消息、看见火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必须立即通知附近当局或消防警察,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当火灾发生而没有消防警察时,场地业主或当地主管单位必须立刻采取应急手段挽救生命、财产,灭火。
国家部门、机构和其他当局在要求下必须立刻作出回应。
第五章、支援
第二十四条:
任何警察或在消防行动中牺牲生命、受伤、残疾或永久瘫痪的人,都會受到国家嘉奖及受予国家免费医疗。
本消防法21条和22条中陈述的所有财产损失补偿均由国家负责。
第二十五条 :
国家必须为火灾受害者提供临时避难处和相应生活物资。
第二十六条 :
国家鼓励慈善者、国内和国际的组织来支持和救济火灾受害者。
第六章、惩罚
第二十七条:
任務缺乏责任感的、未能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或者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不当导致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消防公职人员将被处以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以及1,000,000(一百万)瑞尔到4,000,000(四百万)瑞尔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行为对消防工作故意制造障碍而导致财产严重损失,将被处以二年到五年监禁以及4,000,000(四百万)到10,000,000(一千万)瑞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散播虚假信息、谎报火灾灾情,将被处以一年到两年的监禁以及2,000,000(两百万)瑞尔到4,000,000(四百万)瑞尔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任何法人因以下原因妨碍火灾救援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人员,将按照《刑法》中第42条(法人刑事责任判定规则)进行判决:
(1)疏忽,不小心或过失;
(2)违反法律要求的安全义务或保护责任。
上述法人视犯罪情况将被处以5,000,000(五百万)瑞尔到20,000,000(两千万)瑞尔的罚款或《刑法》209条中的一项或更多项惩罚。
第三十一条:
除本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外,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受相关法律的惩罚。
第七章、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述法规中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于本消防法生效一年后执行。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三十三条:
所有与本法律相冲突的法律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