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原产地规则法》
柬埔寨《原产地规则法》于2023年6月12日在第六届国会第九次国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6月21日由参议院全面审议。2023年在第十次全体会议上第四届立法机关通过,其完整细节如下:
第一条:目的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和便利受益于贸易优惠的贸易,适用于优惠贸易体系之外,并参与防止原产地欺诈。
第二条:范围
本法适用于优惠贸易制度下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优惠贸易制度下货物原产地规则,并适用于:
1、需要参考商品原产地和产品原产地标记的制造商和出口商和进口商。
2、主管部门出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3、主管部门应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4、参与生产商品原产地的商业活动的法人或机构。
第三条:定义
本法主要用语的定义如下:
1、原产地规则:是指原产地规则或原产地规则有优惠贸易制度下的原产地规则和制度外货物的原产地规则
2、贸易优惠:优惠贸易体系下的原产地规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照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协定》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优惠
3、非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是指为落实最优惠关税、反销售、关税窗口等国民待遇原则而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则。补偿和保护措施。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限制政府采购数量和收集贸易统计数据
4、货物原产地证明机关是指有权获得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海关当局。
5、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是指商务部,由贸易服务总司或商务部授权的其他单位签发E DU CAMBODGA原产地证书进行出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