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新税法的主要特点解析
新税法于2023年5月16日根据Royal Kram No. NS/RKM/0523/004(“税法”)紧急颁布,因此自2023年5月17日起生效。税收废除了1997年2月24日的旧税收法及其2003年3月31日的修正案。
《税法》共20章255条。
柬埔寨经济特区招商网将新《税法》的部分主要特点进行罗列汇总,概述如下:
一、常设机构(PE)的定义。
PE的定义已经更新,包括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人拥有并定期行使该权利代表非居民人签署任何合同或履行主要职责以促进任何合同的签署过程。
这意味着,虽然一个人不能直接代表非居民个人签订合同,但如果他或她经常谈判合同并发挥关键作用,他或她仍将被视为该非居民个人的常设机构导致合同的签订。
二、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的定义修改为:
包括直接和间接控制;
将价值/投票权百分比门槛从51% 降低到20% 或更多;和包括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控制权的权利。
三、合格投资项目(“QIP”)
税法与2021年10月15日颁布的新投资法保持一致:
扣除费用(第11.6 条);
最低免税条件是QIP的财务报告由独立审计师审计(第24条);和如果本地实体向合格投资项目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享受0%的增值税(第75条)。
四、来自柬埔寨的收入
关于柬埔寨来源收入的第33条已更新,还包括出售或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或其权益(包括位于柬埔寨王国的无形资产)所得收益。
五、公共照明税
税收法现在规定,公共照明税应在首次供应时确定和缴纳,其税率应根据经济和财政部长的要求通过的次级法令确定,而基数计算此类公共照明税应由经济和财政部的“部长令”决定。
六、印花税
根据新税法,凡直接或间接拥有价值超过公司总资产50%的房地产的公司,均被定义为房地产公司,以确定适用的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为4%,而非房地产公司为0.1%。
七、向纳税人传递信息
根据新税法,税务机关为向纳税人施加义务而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任何信函或通知的书面形式现在可以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并注明日期通知的日期应为消息发送的日期。
八、并购
第215.1 条规定,在业务转让或利益转移的情况下,新所有者应对此类业务或企业的所有税收债务负责。
第215.2 条提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后继续存在或产生的企业应对所有税收债务负责。
九、加大对妨碍税收执行的处罚力度,第225 条列出了13 项被视为妨碍税法实施的行为。
柬埔寨经济特区招商网提醒,以上仅是来自网络及柬埔寨经济特区招商网团队的初步分析,为更好更深入的理解柬埔寨新税规定及颁布精神,各投资料及企业主更应通过多方渠道确认其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