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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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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自1993年以来至今对外贸易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总的来说有以下5个特点:

1、进出口额连年增长;

2、每年均处于逆差地位;

3、进出口商品以传统商品为主;

4、主要的贸易伙伴比较固定;

5、为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加大推行外贸自由化政策的力度。

2004年柬埔寨王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第147个成员国,如同其他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一样,柬埔寨王国积极履行其入世的承诺,修改并完善法律体系,减少贸易壁垒与行政干预,改善商业环境,厘清各部门职能,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提供更好的商业环境以及更便利的服务,建立起与世贸组织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努力发展柬埔寨王国贸易,并将其慢慢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一、贸易主管部门

商务部负责对国内外贸易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根据商务部机构与职责法令(第131号,于2014年3月19日实施),商务部负责以下工作:

贸易政策的发展、维持商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干预(特别是战略物资)、监督外国贸易;根据其法令法规要求颁布出口和进口贸易许可和证书;

竞争政策的发布;

起草贸易相关法律;

管理商标及工业产权;

处理不正当竞争;

控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管理和推行贸易优惠政策;

颁发原产地证书;

管理商业注册和维持商业登记处运营、发展电子商务等。

根据商务部机构与职责二级法令,商务部通过国内贸易总部、国际贸易总部、进出口货物检查及打击欺诈总部履行其贸易监督职能。然而,与贸易相关的许多其他领域由其他机关负责管理。例如,税收和海关政策由经济和财务部管理。

2006年3月1日,束埔素王国政府频布了通过风险管理存进贸易发展的21号二级法令,以成立内部机构协调组织以通过风险控制管理进出口贸易。这个组织由各机构代表组成,包括海关机构、Cam-control、商务部、健康部、农林渔部、矿产和能源部、柬埔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内部机构协调组织的主要义务是确保各相关机构在进出口活动中进行干预与平衡贸易促进间的分工。内部机构协调組织的职能包含确保合作、避免重复征税、 发展战略性计划和在进出口管理中达成一致目标、复审国际间贸易商品的检查和放行程序以形成一套流水化的有效机制。

二、贸易法规体系

1995年频布,1999年进行修订的《商业规则和商业登记法》,是柬埔寨主要规范贸易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对贸易活动有详细定义,包括:不动产买卖、租赁企业、制造企业、佣金经纪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出版及其他服务企业、汇兑业务银行、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协调办公室、文化服务、与公众交易、建筑企业的运营,为陆上、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而进行的船舶/车辆购买和租货、各类保险,渔业、林业及矿业。

《民法典》规定了建立合同关系的规则,《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赋予商务部相关权力以指定和确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淮、 要求进口商及出口商提供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证书,以及打击商业诈骗。

《商业企业法》规定成立不同类型的商业机构的规则。《海关法》规定海关行政部门在管理海关程序、收取商品进出口中的关税和其他费用、预防和打击海关违法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

柬埔寨同时还颁布了许多与贸易相关的法规,包括:

植物检疫二级法令(2003)以规范植物性产品的运输、进口及出口;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疫二级法会(2003);农业材料控制及标淮的二级法令(1998),关于建立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单的二级法令(2007),列明了1537类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完全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农药进口、出口及流通注册的程序及标注要求(2012):外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修正程序(2013),适用于服装及鞋类产业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证书颁布程序 (2004)。

三、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1、《柬埔寨王国民法典》

2011年 12月22日,柬埔寨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的生效是柬埔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一个里程碑。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柬埔寨是一个公法法制为主的国家,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制度长期缺位,部分民事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颁布填补了这个空白,为柬埔寨民事法律制度向公民法制的发展莫定了重要基础。这里主要介绍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内容。

①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形成了合同生效的概念。一般而言,合同的有效首先要根据 “意思一致”的原则。和1988年的《合同法》不同的是,合同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是否为书面合同,需采用书面合同才能有效的情况仅针对特殊合同而言,如超过法定货款利息的借款合同或不动产销售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可因如下原因被宣布无效:合同主要条款错误、欺诈、误解、滥用优势地位、强迫、获取超额利润、真意保留、非真买意思表示、自始不能、违法、不符合公序良俗。

②、违约

一旦合同生效。合同各方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迟延履行或无力履行都将被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在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不仅可以主张赔偿基于合同未履行而遭受的合同项下的损失,而且可以主张赔偿因为合同未履行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而且,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守约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③合同义务和权利的转移

根据民法典的条款,除非合同的性质决定该合同不得转让,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义务和权利都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但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转让方需事先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事先同意转让。转让方对债务人的通知及债务人事先同意转让都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人和受让人自行签订的与债权人及第三方无关联的债务(约定义务)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这种情況下,债务人和受让方向债权人手担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

④时效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诉讼时效制度,如:主张损害赔偿、主张解除合同等,最长诉讼时效可达5年;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厂南提出诉公的时效为2年,但是如果经销商向生产厂商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诉讼,则时效为5年:对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所提王张的诉讼时效统一为10年。

2、《柬埔寨王国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

该部法律于2000年颁布,主要对使用范国、经营者义务、质量标签、禁止商业欺诈、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安全检验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禁止商业欺诈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①无论一方是隐蔽的,还是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都应禁止通过伪造身份、类别、性质、原产地、物理或者营养质量、内容、数量、制造方法、生产日期等来进行商业欺诈,或者试图伪造产品、货物或者服务;

②禁止违法添加、减少或替换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分,严禁明知是伪造的产品而将其投入商业链;

③禁止将明知是受污染、有毒或者不符合有关部门法规定的细菌或卫生要求的食品投入商业链;

④禁止在生产、加工和商业场所保存以下东西:明知是伪造的产品,明知是受到污染、有毒或者不符合有关部门法规规定的细菌或卫生的食品,用于伪造或仿冒各种产品的产品和用具;

⑤禁止经用于伪造或仿冒产品的产品或仪器投入商业链;

⑥禁止所有的欺诈性商业广告。

四、进出口商品的检查和检疫

根据海关违法行为风险评估,进出口商品可能会遭到物理检查,以保证商品与海关公布清单上的质量、原产地和其他标淮一致和不属于非法商品。检查可以部分抽查和全部检查的形式进行。

物理检查有报关登记后进行,但如果柬埔寨海关局长同意的话,也可以在报关登记前完成。如果商品被认定为是限制品、违禁品、高风险或者符合政府机构法令要求的,则需要在海关清关和放行前进行检查。

五、海关管理

出入境官员主管并协调办公室内的工作。警察负责控制跨境犯罪和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并维护出入境秩序。海关官员负责确认海关申报、检查物品以确保符合海关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Camcontzc1官员负责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 安全,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收取检查费用。海关当局会对于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进出口物品己合法申报.限制品及违禁品根据相关法律已得到合理处理、关稅及其他费用已合理收取。所有文件将会被当局保存10年。

任何商品的进出口,不管其是否享有免除,都需遵守下列程序:

1、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提交一份名为单一报关单(SAD)的申报。该申报会进入海关数据的自动化系统,并由具有增值税证明的公司或其代表、物品所有权人或其代表、海关当局任何的报关行对申报进行归档。

2、在单一报关单通过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上合法注册后,海关当局将会检查物品是否与保管一致。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統将计算出需要支付的税费金额,同时发出一份支付通知。

关税优惠政策:
柬埔寨进口关稅根据从价格税主要由四种稅率組成:0%、7%、15%、35%。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已于2010年降至0-5%。

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五类产品,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

六、金融管理和融资

1、金融系统

三个王管部门分别监管柬埔寨的金融业:国家银行,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经济和财政部金融产业司。国家银行专门负责根据《银行法》对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许可,取消许可和监督,并监管整个银行业。

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管柬埔寨政府和非政府证券市场,而经济和财务部金融产业司监管保险业。

柬埔寨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根据《商业法》,银行必须以公共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外国银行可以在柬埔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或是成立一个分支机构。目前,柬埔寨全国有37家商业银行、11家专业银行和49家小额贷款机构(信息截止2016年)。

2、外国企业融资条件

对未在柬埔寨注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拓展的离岸贷款业务,目前还没有管辖或限制的法规。根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除所涉实体以外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定期开展银行业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贷款行为不定期进行而且不面向公众,这种许可要求不适用于离岸贷款人。目前,包括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经合促进公司、欧佩克基金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离岸贷款机构进行了大量的融资交易,柬埔寨国家银行没有对这些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这些离岸贷款人获得银行许可牌照。

柬埔寨法律法规对获得外币贷款的借款人类型以及柬埔寨地方实体以离岸贷款人处获得外币贷款的条件和数量没有限制。柬埔寨的经济高度依赖美元,许多贷款以美元或其他外币提供。虽然外币使用没有限制,但如果付款方希望使用柬埔寨的国家货币瑞尔在柬埔寨进行付款,收款方不得拒绝该付款,否则收款方将面临货币罚款。

根据《民法典》,消费贷款的利率可以由私人约定,但是最高利率存在限制,目前设定为每年18%,这一最高利率是否适用于离岸贷款人尚不清楚。如果合同表明应付利息,但没有指定利率,则根据法律规定默认利率为5%。关于默认利率,不履行代扣协议的罚息也有上限。目前,罚息固定为贷本金的27%。

3、担保权益

根据 《民法典》,柬埔寨规定了4种担保方式:留置权、优先权、典权、抵押杈。

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留置权,在留置物灭失,或者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后,留置权消灭。

优先权:民法典对以下几种债务的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

1、 保存、维护不动产;

2、在不动产工作;

3、销售不动产。

如一个不动产上出现多个留置权,按以上清偿顺序确定优先权。优先权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因为留置权和在不动产工作而获得的优先权先于抵押权。

典权:债权人在债权完全受清偿之前有权占有不动产的担保形式就是典权。典权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5年,但年满5年可续典5年。债权人可以将该典权进行转移,形成再典权。典权应当在士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抵押权:质押权指不转让所有权,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以担保债校的担保物权。同一个不动产上可能会存在若干抵押权,这些抵押校的优先顺序依各自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的先后进行确定。抵押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永久租赁和用益物权也可以作为抵押的客体。债权人可以将抵押校进行转让。

担保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无需法定形式、公证或注册。为了担保权益能够对抗第三方,必须遵循具体的手续。遵循的手续取决于所设担保物的具体类型。手续包括占有或向适当的登记处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