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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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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买行自由外汇制度,不采取外汇管制。柬埔寨国家银行(TEC)是经授权的监督和审查柬埔寨外汇的主管部门。目前,外汇由柬埔寨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控制。

国家银行可以在外汇危机发生时进行干预,并对外汇活动设置临时限制。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银行从未采取过任何此类行动。

一、外汇法律制度及规定

1、外汇法

《柬埔寨王国外汇法》 是柬埔寨关于外汇业务管理基本规定的主要法律,该法概述了柬埔寨外汇业务的主要条款。《外汇法》适用于任何外汇业务,也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就商业交易、转让或资本流动以及投资发生的支付业务。

在《外汇法》的总则部分,其对外汇作出了定义:票面以外币计值的支付票据或证券以及粗金、粗稀有金属、未加工的宝石被认为是外汇;且对外汇的约束范围作了规定:居民和非居民之问就商业交易、转账以及包括投资的资金流动。总则部分还对居民与非居民作了具体的解释。

《外汇法》允许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外市。通过分类账目的外汇操作不受限制,包括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和出售外汇、转让,以及柬埔寨与其他国家之间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各种国际结算和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资本济动。但是,这些操作必须通过柬埔寨授权银行进行。未能遵守这项规定将被处以涉及金额50%的罚款。

投资方面,只要通过柬埔寨的银行系统,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以下支付

A、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货款的本金和利息;

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

C、汇出利润,

D、投资资本回流,

外国投资清算时。只有在符合《外汇法》并通过柬埔寨的授权银行实施的条件下,投资者方可自由转让该清算利益。

2、外汇限制

国家银行是柬埔寨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如果出现外汇危机,国家银行可以发布执行期最长为三个月的法规,对授权中介(在柬埔寨国内永久性的设立的银行)的活动或者他们的外汇头寸,或者以本币货给非居民的货款,加以某些临时的限制。如果需要延长这种计划,需由国家银行会同经济与财政部向王国政府首脑请求批准。

二、特别规定

1、粗金、未加工的宝石或其他粗稀有金属可自由进出口,如果每笔交易的价值等于或超过了1万美元,应当事先向国家申报。

2、旅行者以支付的方式进口或出口等于或超过1万美元外汇或者等额本币的,应当在跨越柬埔寨国境之时向海关官员申报。

3、与投资或投资的清算有关的转账应当通过授权中介进行。每笔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转账授权中介应当向国家银行汇报。